新北市111年度甄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志工暨團體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2項。
二、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第19條。
三、新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貳、目標: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志工暨團體之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參、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新莊區昌平國民小學
肆、甄選對象:
一、機關: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二、機構:本市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本府主管之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設址於本市之法人及團體。
五、志工:擔任本市所屬機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之授證志工且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滿2年以上者。
伍、時間:111年3 - 5月
陸、辦理方式:
一、甄選類別:
(一)績優志工獎:擔任本市所屬機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之授證志工且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滿2年以上(截至110年12月31日)。
(二)績優團體獎:本市各級學校及本市立案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且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滿2年以上(截至110年12月31日)。
二、推薦方式:
(一)績優志工獎:請詳細填寫評選表(附件1),特殊貢獻請以300-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文件,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
推薦。
(二)績優團體獎:請詳細填寫評選表(附件2),特殊貢獻請以300-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文件,由單位推薦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推薦。
三、受理推薦時間:請於111年5月31日(二)前,將評選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新北市新莊昌平國民小學輔導處(240382新北市
新 莊區昌平街200號,聯絡電話:(02)8521-5492分機770)李明謙主任收,逾期恕不受理。
四、評審方式:本中心將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團體(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團體和個人名單。
五、得獎公告: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於7月31日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另擇日辦理表揚活動,表揚地點另行通知。
柒、表揚名額及獎勵:
一、績優志工獎:
(一)特優 3 名,頒發獎狀1紙及提貨券6,000元整。
(二)優等 9 名,頒發獎狀1紙及提貨券3,000元整。
二、績優團體獎:
(一)特優 3 名,頒發獎牌1面及提貨券15,000元整;
(二)優等 9 名,頒發獎牌1面及提貨券8,000元整。
捌、注意事項;
一、評選表(附件1至2)請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一)以提列109年1月至110年12月之具體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先後,詳實敘明。
(二)甄選表應加蓋機關印信(1式6份),並備妥相關證明書文件、成果及活動照片等,資料不齊或不符者不予審查。
(三)各推薦獎項應本審慎客觀及公開之原則,擇優推薦。推薦2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請註明優先推薦順序。
(四)本市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之推薦,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如因參與甄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未詳盡,複審暨決審委員得以
電話訪問或實地訪視,要求提供佐證資料及說明,受推薦單位及個人不得拒絕。
(五)各得獎之個人或團體如違反家庭教育倫理或良善風俗者,經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獎項。
(六)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由本中心召集相關單位或人員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