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13年度甄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志工暨團體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2024-09-10
更新日期:2024-09-10
- 一、依據:
-
- (一)家庭教育法第19條。
- (二)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
- (三)志願服務法第19條。
- (四)新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 二、目的:為表揚積極推動本市家庭教育工作之志工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辦理本案。
- 三、獎勵對象:
-
- (一)學校:本府主管之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109學年度至112學年度曾獲得實施家庭教育檢核績優(如附件1之附表1)。
- (二)機關團體:
-
- 1.機關:本府所屬機關及本市烏來區公所。
- 2.機構及幼兒園:本市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本府主管之公私立及非 營利幼兒園。
- 3.法人及團體:設址於本市之法人及團體。
- (三)志工:擔任本市所屬機關團體(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除外)、各級 學校及幼兒園之授證志工且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滿2年以上者。
- 四、表揚獎項及名額:
-
- (一)團體獎項: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學校獎:5名。
- (二)推展家庭教育績優機關團體獎:5名。
- (三)個人獎項:績優志工個人獎:5 名。
- 五、受理推薦時間:請於113年10月23日(三)前,將評選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輔導室葉耀嶸主任收(地址:242025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193號,聯絡電話:(02)-22769020分機831),逾期恕不受理。
- 六、公告及表揚方式:獲獎名單將於113年11月11日(一)前公告於本局所屬家庭教育中心網站。表揚部分將配合本市家庭教育承辦人研習時辦理,並另函轉知獲獎單位、學校及人員出席。
- 七、注意事項:
-
- (一)曾獲新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志工個人獎及新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者(如附表2),自得獎後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同獎項之表揚。
- (二)各得獎之個人或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獎項。
-
- 1.提供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 2.違反家庭教育倫理或良善風俗者。
- (三)本中心得運用獲獎團體或個人所送評選表及繳交之資料內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之非營利出版品(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相關活動中使用。
回上頁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