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三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研究組:研擬家庭教育政策、家庭教育教材研發、探討重大議題、規劃執行家庭教育專題研究、家庭教育學術文化交流、出版配發 家庭教育期刊與專書、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培訓、考核及家庭教育諮詢與輔導等事項。 二、行政總務組: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及場地管理、財產管理、預算編列與經費收支運用、資訊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本中心置組長、助理研究員、輔導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事項。
第六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組長代理。
第九條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ㄧ主任。二組長。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 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